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陕西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介绍《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2012年起,确保民办高校和高等教育助学机构教职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水平,地方财政按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
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其中非营利性包括捐资举办的学校、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以及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非营利性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民政厅依法登记。
其中捐资举办、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享受公办高校同等待遇。教职工身份改变后,退休后享受与公办高校教职工相同待遇。
《意见》提出,民办高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考核评价、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高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建立民办高校教师在职培训机制,培训经费由省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建立学校、政府、个人社会保险费用分担机制,确保民办高校和高等教育助学机构教职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水平,地方财政按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民办高校教职工,凡符合申请当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均作为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本报记者 鄢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