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夫妻俩的艰难维权路

2023年09月16日

2009年10月31日,对于钱维斌和家人来说,是不幸的一天。据钱维斌回忆,当天,他与妻子奚祥玉在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十天”高速厚子河口施工工地的工棚看守工地,司机黄开振驾驶聂运林的货车,因不当操作,压垮公路路沿,翻车后砸向了下方的工棚,当时正在工棚内的钱维斌、奚祥玉与钱孝华不幸被砸伤。

后经诊断,奚祥玉、钱孝华为轻伤,而钱维斌伤势较重,确诊为肠管挫伤,膀胱破裂,尿道断裂,骨盆骨折,内底椎管骨折及骶丛神经损伤等伤情。医院会诊确诊终生需要医学排泄,神经不能够恢复,生活大部分需护理,失去劳动能力。后经鉴定身体四处分别构成十级、九级、八级、五级伤残。仅抢救的治疗费用就花费近20万元,这笔巨额费用让钱维斌一家债台高筑,而后期的医疗费用更是无底洞。

“当时我就觉得这个家毁了。”看着伤重的丈夫,奚祥玉悲痛万分,命是保住了,可更庞大的后期治疗费用却没有着落。奚祥玉曾多次找到当事人协商,但是都没有得到圆满解决,驾驶人和车主互相推脱责任,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竟然不承认和钱维斌的劳动关系。“我当时就想,难道这天底下还没有说理的地方了吗。”奚祥玉带着一股子倔劲儿,走上了坎坷的维权路。

2010年5月6日钱维斌就交通肇事案向白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车主聂运林、驾驶人黄开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公司。2010年7月6日,法院判决由三被告共同承担钱维斌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5731.79元。交通肇事案总算顺利结案,可接下来漫长的工伤索赔几乎让奚祥玉这个年仅28岁的农村女人几乎崩溃。

钱维斌于2009年12月5日诉至白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2010年1月20日白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钱维斌自2009年4月26日起即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这之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判决,向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维持了原判。但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始终不愿承认与钱维斌的劳动关系。就这样,围绕着劳动关系的认定,官司从白河县人民法院一路打到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后耗时近2年。

2011年12月9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确定了钱维斌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眼看这场艰难的诉讼就要走向尽头,可事情又出现了变故。“十天”高速公路竣工在即,而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仍没有赔偿钱维斌的意向。奚祥玉担心,如果路通了,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一旦撤离,就没有希望拿到赔偿金了。

2011年12月17日晚,白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电话,说奚祥玉和家人一起堵住收费站口,不让工人施工,并以死来威胁大家,还扬言要花钱雇佣更多的人来帮助阻工,如果不立马赔钱,就让这个路口无法竣工。法援工作人员徐良彬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对其进行劝说,并承诺帮钱维斌讨回应得的赔偿。

在稳定了奚祥玉及其家人的情绪后,2011年12月20日,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和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代表及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就赔偿数字进行了探讨。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钱维斌获得了共计50万元的赔偿金。至此,这件长达近三年的劳动争议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回头想想真后怕,多亏了有工会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及时介入,否则我们一家‘法盲’不知道要造成多严重的后果。”事后奚祥玉感慨。

在徐良彬看来,本案既是一起意外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也属于一起工伤事故。由于工伤案件程序的复杂,加上用人单位在每个环节拖延时间,致使受害人筋疲力尽。奚祥玉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坚毅表现令人敬佩,虽然在关键时刻有些冲动差点采取过激行为,还好及时被劝解。他提醒广大职工,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即便是有特殊情况,也应积极与当地劳动、工会等部门联系寻求帮助。切不可采取过激行为,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

本报记者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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