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榆林市委、市政府两办转发的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和理顺农民工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及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成立工会组织,把所有农民工都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并办理工会会员证。工会会员证相当于农民工的“就业身份证”,跨公司有效。
《意见》指出,农民工是指到城市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经济组织内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为农民工管理、协调、服务和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单位。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对有关农民工的政策和行政法规及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会组织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将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企业和职工;及时向党委、政府反馈企业的经营管理、稳定等情况,并提出合理解决的建议;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党委政府与企业和职工之间的桥梁纽带和协调和谐作用。各级财政、建设、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具体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农民工的管理工作。
《意见》要求,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对待、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的原则,将农民工的求职就业、子女入学、劳动安全、劳动卫生、社会保险、培训教育等工作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为农民工进城就业提供帮助和创造条件。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密切协作、通力配合,共同努力,逐步把农民工管理工作纳入正规,使进城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为榆林经济跨越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意见》还赋予了工会组织管理、协调、服务农民工的8项职能:
一是教育农民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争当模范,实现体面劳动;二是发挥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作用,代表和组织农民工积极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三是帮助和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代表农民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四是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指导和帮助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保障、共决机制;五是要充分利用工会的培训资源,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农民工岗前培训;六是要采取长期、短期、现场、就近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在岗农民工的培训服务;七是组织农民工积极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为企业发展出谋献策;企业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文化资源,积极组织农民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八是各级工会组织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应当为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待遇以及其他劳动争议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本报记者 阎冬 通讯员 吴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