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27日,审议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对靠父母或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二级以上残疾人,经本人或供养人申请可单独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政府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家庭,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鼓励支持电信、有线电视、网络服务、供暖、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服务单位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减免相关费用。
对无住房或住危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应当资助其建设或维修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并在楼层分配上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予以照顾。
(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