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员工朱明“跳槽”到西安某商业银行快一年了,但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总是拖着不给她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导致她无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她为此不断地努力着,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都走过了。最近她有喜有忧,喜的是法院判决支持了她要求前单位为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主张,忧的是法院表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给予驳回。法院判决已经一个月有余,但原单位迟迟不执行法律判决,她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依然难以转移。
1992年8月至2011年4月间,朱明在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工作,历任出纳、会计、客户经理等职务。2011年4月她和几个同事一起跳槽到目前所在的商业银行,同时也向交行提出了辞职申请,此后交行一直未给她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就是拖着不办,其实要办半天就能办好。”她的委托代理人宋斌律师说。
而在朱明的原单位,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则是完全不同的说法。该行人力资源部朱经理告诉记者,朱明在辞职时没有履行工作交接手续,也没有按双方的协议退还她所享受的货币化分房补贴资金,所以不予办理其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2011年11月,在劳动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朱明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但结果让她失望。记者在她收到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上看到,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不予受理理由是:“因申请人的诉请不属本委受案范围,本委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不成,朱明继续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今年1月30日做出的判决中,支持了她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要求,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判决被告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朱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然而与此同时驳回了她关于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诉讼要求:“原告之该项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下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