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笔者近日获悉,我省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方能按规定享受养老补助待遇,并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区(县)人社部门统一申报。
按照发放标准,在发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发工龄补助。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标准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4元,其中,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精简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6元。 (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