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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益性岗位应按10%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023年09月17日

本报讯 日前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出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等多种形式增加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10%的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陕西省在新修订的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实施0至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学校和特殊教育机构应减少或者免除其学费和其他费用,并给予生活补助。

将从2012年5月20日起施行的这一办法还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不低于其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录用残疾人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和所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办法还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以及公共服务优惠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 (许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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