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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工伤鉴定制度之“病”

2023年09月17日

过劳——制度之“病”

一天24小时,工作与休息时间此消彼长,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让劳动者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各国的法律都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了法律规制。

我国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的规制可谓超前,不但法定周工作时间居于世界领先水平,而且规定每天加班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在美国,除规定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为40小时外,对加班时间的上限并没有硬性规定。而且,我国还规定了较高的加班工资,在标准工时制度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制度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但严厉的加班时间规定和高标准的加班工资支付,却难以抑制国内职场普遍存在的“加班”现象。在劳动价值相对低廉的情况下,法律的这些规定只能是“口惠而实难至”。而对用人单位来说,虽然员工加班双倍支付工资也会使用工成本上升,但是相对于招更多的员工可能导致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培训费用、食宿费用成本更大程度上升相比,用人单位更倾向于通过让员工加班的形式来降低成本。于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加班的问题上形成了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状况。当加班特别是劳动者“自愿加班”成为一种常态的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也就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之成为一种无奈的选择。

因此,造成劳动者“过劳”的根源是社会制度之病。治疗这一社会制度之病的关键是“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通过这一机制提升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水平,才能让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金钱与健康之间做出合理的选择。

劳疾——难被认定工伤

“过劳死”在大众化语境中很容易理解,就是“因过度工作劳累而死”。然而,放在医学专业语境与法律框架下,“过劳死”却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医学上的“过劳死”属于“猝死”,指“劳动过程中过重的身心负荷、疲劳的不断累积,造成既有的高血压或动脉硬化等疾病恶化,进而破坏劳动者正常的工作和生命节奏,最终导致死亡。”

法律对“过劳死”的工伤认定相当苛刻。《工伤保险条例》中虽然规定“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是,大多“过劳死”发病并不一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或者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而难以被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出现的“过劳死”案例,用人单位绝大多数也没有承担所谓的“法律责任”,更多的是给死者家属一点“人道主义”补偿而了事。

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工伤制度从名称到理念再到法条规定,一直陷于“事故主义”桎梏之中。“工伤”源于工业时代由危险毒物、污染物损害以及工作中受到机械性损伤的总称,表现为物质方面的外在伤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工作压力增加,与工作关联的精神痛苦以及劳累诱发疾病发作所占的比例上升,而这些显然不能被“工伤”的概念所涵盖。

工伤——认定需与时俱进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一些不同于传统的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越来越多,如鼠标手、干眼病等,而对照2011年的《职业病目录》,这些都不在职业病范围之内。

当前的工伤认定标准主要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伤,其最终的认定归属是要看职工是否在履行职责。而对于“职责”,《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分内应做的事”。但到底哪些是分内的事儿,有时很难说得清。比如此前发生的江苏省高淳县东坝中学会计李某因陪上级领导喝酒后猝死,学校打算为其申请工伤,当时引发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但同样的事在韩国就不一样,公司员工为了与上司、客户以及同事搞好关系,经常一日之中连续喝酒好几个小时,这已成为韩国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喝酒显然会损害职工的健康,因此,韩国劳工部把因工作喝酒造成的疾病也列为工伤事故保险范围。非但如此,韩国甚至把因公陪酒造成的哮喘、皮肤病、肝炎等疾病都视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就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重在保护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滞后的法律无法跟上社会的发展步伐,会造成劳动者“隐性利益”损失。因此,对工伤认定的标准与内容应当进行立法完善,做到与时俱进,才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郭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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