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刑诉法》修正案明年起施行

我的建议获得采纳

2023年09月17日

今年全国“两会”之前,我和其他律师一样,热切盼望《刑诉法》的修改能够获得通过。

1996年对《刑诉法》进行了修改,并在1997年元月1日公布执行,由于在修法中公、检、法、安、司各自利益的冲突和权力的再分配,公布后难以执行,尤其是第96条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难以执行,全国律师怨声载道。于是1997年4月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和全国律协刑委会田文昌主任的主持下在北京石景山召开了八省市的律师代表座谈会,当时我也被邀请出席了座谈会。为了尽快打开僵局,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于是在1998年1月1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决定》的48条规定,就是众所周知的“六部委”的规定。这样才打破僵局,使《刑诉法》得以贯彻执行。

2005年全国律协刑委会召开了大会,把《刑诉法》进行了解剖,由各省、市分别对一个章、节进行系统地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全国律协刑委会后统一修订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当时我把主要精力放在对未成年人的审判程序上,以往对未成年人审判不公开审理,只能是法定监护人父母出庭,当我看到父母亲要和孩子多说一句话都不行的场景时,面前的未成年人被告好像就是我的孩子,我每次出席青少年庭都恳求审判长同意庭后家长、班主任、社区领导、企业的干部能和孩子见一面、说说话,给未成年人一种鼓励和关爱,法庭都以法律没有规定而不准许,我感到十分痛心。

我非常珍惜这次修法的机会,虽然有很多问题都需要修改,我集中到一点就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后,在开庭审理时,他的法定监护人父母亲、在校学生的班主任老师、无业在家的街道社区主任或未成年人服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应当出席法院的初审活动,并向法庭表示法院对未成年人管制、拘役、缓刑、免刑的判决生效后,他们愿意承担对其的继续教育、关心爱护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并在审判结束后和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会见并谈心。由于我修改的内容是一审审判程序,和湖北律协属同一单元,在2005年2月21日我将修改好的电子版发给了湖北律协。

2011年8月31日晚上,我从网上看到了修改的草案稿,就一口气从头到尾读了一遍,惊奇地看到第二百六十六条的修改内容采纳了我的建议,并表述得十分完整、全面、规范。我平心静气地回忆了整个修改的过程,认识到这不只是我一个人的想法和功劳,是全国人大全体常务委员的努力,也是全国成千上万律师的心声,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多年来对律师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我是最基层的一名普通小律师,愿意替天下所有未成年人的父母谢谢他们,在我有生之年,一定要替未成年人服务好,替贫穷的被告人服务好。

“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报”。

我要继续走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康庄大道上,服务、服务、再服务、永远服务于人民群众。

我在感动和感恩的思想支配下,于2011年9月1日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出了一封感谢信,并心静如水地等待着来年春暖花开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企盼着《刑诉法》修正草案被全会通过。

今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字批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是专门为未成年人规定的,第二百七十条对未成年人的初审审判程序中采纳了我的建议,虽然修改后由原来的一条扩充到十一条之多,但是有了很大的进步和跨越,立法理念的前瞻性可喜可贺。我在此要感谢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也要感谢出席全国人大十一届五次会议的全体代表对律师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许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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