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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女职工真正能“我的婚孕我做主”

2023年09月17日

据4月16日新华报业网报道,市民王女士(化名)是一位军嫂,丈夫在南京某部队,而自己在鼓楼区的一家旅游公司上班。去年11月,王女士产假结束,准备回到单位正常上班,但是回到单位之后,王女士大吃一惊。原来在产假期间,公司不仅把她负责的工作都交给别人,还停发了她产假期间的工资,而在产假之前尚未结算的绩效奖金(该单位3月结算一次奖金),也被单位扣在手里。王女士向公司要求恢复正常工作,讨要产假期间工资以及产假前的绩效奖金,但是单位领导放出话来,想要钱可以,但是你得主动辞职。

现在,像鼓楼区这家旅游公司的无良用人单位还有很多。去年12月12日工人日报报道,某些私企、外企,甚至许多国家事业单位性质的学校都将“三年之内不能怀孕”作为招聘条件,否则或辞职或调离原岗位,这使得职场“隐孕族”越来越多。

其实,用人单位这样做除了缺少人文关怀外,更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中规定的解除合同和裁员。《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是要以人为本,社会要尊重、爱护、保护每一个人。和谐社会不能让女性沦为弱势群体,否则还谈何公平与正义?法律是公平与正义的“守护神”,在法律上对女职工要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身体条件和所担负任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有利于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

“我的地盘我做主”,在现实中,某些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怀孕女职工实行用工歧视,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是道德所予以谴责的!希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会组织,对这一问题要引起高度的重视,让女职工真正能做到“我的婚孕我做主”。 (钱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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