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本报报道某商业银行职工朱明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无法转移的情况后,读者纷纷打来电话,反映其相似遭遇。朱明追讨住房公积金的艰难经历,显然不只是个例。
严荣原本是西安工业大学的一名教师,去年她调到北京一所高校工作,然而原单位也不为她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为此,她多次往返于京陕两地,试尽多种办法。在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仍缺乏明确法规依据的前提下,种种努力都没有结果,她感到一筹莫展。“终于找到和我一样情况的人了”。在看过本报关于朱明的报道,她给记者打来电话。
当严荣仍在北京为此事纠结时,身在西安的朱明已来到了位于西安市南二环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已是她一年来尝试的第三种办法。她的代理律师宋斌说,在劳动仲裁和诉讼都没产生作用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第11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等职责”,以及第38条规定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居民住房公积金的主管部门,这是朱明仅剩的机会了。
朱明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了自己的问题后,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同她的原单位——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进行协商,让朱明在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得到这一消息,朱明感到一丝欣慰,辗转一年的维权之路终于看到了希望。
对于多起住房公积金争议事件,宋斌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第1条中规定: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是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做法并不一致,朱明的问题就没有被法院受理。“虽然在国内其他地方有过法院受理的案例,但居民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保障,还要等待相关解释的出台,这样才能明确此类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打破长久以来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上的维权怪圈,使职工维权有法可依。”
远在北京的严荣非常关注朱明的维权进展,对于目前没有头绪的她来说,朱明的尝试无疑给她一些启发。两人遭遇的情况相似,“希望她能顺利,能早一天转移住房公积金,我就也能参照。”严荣告诉记者,“期盼住房公积金转移可以更容易,相关法规再完善些,不再让大家没方向。”
4月18日,朱明得到消息,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将处理她的诉求,找交通银行陕西分行协商,解决困扰她一年的问题。宋斌说,如果能解决,那当然皆大欢喜,然而如果不能,可以起诉管理中心不作为。(应当事人要求,文中朱明、严荣为化名。)
本报记者 李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