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就听见啪的一声,紧接着就觉得眼睛一阵痛。”回忆起受伤的那一刻,潘东升至今仍心有余悸。
潘东升是白河县麻虎镇的一位村民,今年已经54岁了。2011年2月23日,经葛州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在此公司承建的白河县麻虎电站工地干活,约定每日工资120元。
3月13日中午,工地负责人安排潘东升在磨光机上切割钢筋时,因沙轮片破裂,碎片飞入潘东升的右眼中。
事后,工地负责人立即将潘东升送白河县医院,因伤情严重当日又转入十堰太和医院,住院19天后又转到四川医院,因无法治愈医院拒收,随即又转回十堰太和医院,目前伤势虽已稳定,但右眼却已经失明。
潘东升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应该属于工伤,依法享受工作保险待遇,但事后潘东升找到用工单位要求赔偿时,对方却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背负着昂贵医疗费债务的潘东升一家陷入了绝境。
绝望的潘东升找到了白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悲惨的遭遇令工作人员十分同情。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兴妹介绍,在收到潘东升的法律援助申请后,援助中心立即指派了法律服务工作者刘礼琴承办此案件,多次找到用工方进行调解,但用工方认为和潘东升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拒不支付工伤赔偿金。于是潘东升向白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和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刘礼琴说,本案的焦点是错综复杂的工程转包关系。经过努力她查找到葛州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汉江白河电站项目部将承建工程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宜昌金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双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同时合同约定禁止再行转包或分包,而第三人宜昌金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其又将工程承包给第三人宜昌市三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但在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时,无宜昌市三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单位盖章,因此不能认定宜昌金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宜昌市三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但事实上,潘东升是宜昌市三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招用的,接受宜昌市三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给其发放报酬,所以二者之间建立了雇用关系。从《劳动法》规定的实质审查来看,宜昌金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潘东升之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亦未给潘东升发放工资。虽宜昌金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潘东升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并不能免除其承担用工主体的法律责任,但由于其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宜昌市三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此宜昌金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潘东升受伤后的赔偿问题其应向宜昌金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
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有关部门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做出裁决,潘东升与第三人宜昌金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这样一起劳动关系认定复杂的案件尘埃落定。
本报记者 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