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省总全面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国女职工期盼已久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经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4月28日起施行。记者从省总工会获悉,《特别规定》颁布后,省总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集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开会,具体部署全省工会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与会人员认为,这是我国广大女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女职工的关怀,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规定》是我国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法规,是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现实要求,是多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成功经验的集中体现。《特别规定》在1988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调整了禁忌劳动范围,规范了产假待遇,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它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关心爱护,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上明确提出: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中负有重要责任。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扎实推动《特别规定》贯彻实施。
按照全总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总工会要求我省各级工会组织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1.做好《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5月10日-6月10日为全国《特别规定》宣传月,5月18日为我省“《特别规定》宣传咨询日”。各级工会组织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工会宣传阵地作用,通过电视、网络、报刊、橱窗、板报、宣传册、标语、职工培训学校、流动讲堂等宣传途径,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和宣传活动,不断扩大《特别规定》在社会上,特别是在职工群众中的知晓率和覆盖率,大力营造关心爱护女职工的良好社会氛围,着力提高女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为贯彻实施《特别规定》奠定坚实基础。
2.在推动工会各项重点工作中,积极促进《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将《特别规定》内容纳入到集体合同协商范围,特别是写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以“两个普遍”带动“两个覆盖”,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强化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将《特别规定》作为各级工会组织培训内容,着力提升工会干部维护职工权益的水平;在全省工会组织开展的“派万名干部,进万家企业,访万户家庭,帮万名职工”走访活动中,积极向企业行政和职工群众,特别是向非公企业主和农民工宣传《特别规定》,送法律到企业,送法律到职工,提高企业行政人员和职工的法律意识;在全省工会组织开展的“关爱行动”中,加大对困难行业、困难企业的困难女职工,特别是单亲女职工和女农民工的帮扶力度,做好“两癌”筛查和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的宣传工作,把《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到实处。
3.各级地方工会组织要继续主动配合、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完善《特别规定》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文件,就涉及女职工权益保障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尽快启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研究。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健全和完善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网络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与地方人大和劳动、卫生、安监等政府部门的合作,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突出中小非公企业和维护女农民工权益的督查重点。
本报记者
亿万女职工的维权保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日前颁布并实施,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女职工劳动权益的高度重视和殷切关怀,体现了坚持民生为重、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正如全总新闻发言人李守镇所说,“《特别规定》的颁布,是我国1.37亿女职工的福音和维权保障。”
“妇女能顶半边天”。女职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她们在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类繁衍下一代的社会责任。新出台的《特别规定》对24年前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这无疑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一把“尚方宝剑”。
尽管如此,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抱着“我的地盘我做主”的错误思想,对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得不够好,甚至根本就未落实。笔者认为,要把充满人性关怀的《特别规定》真正落实到位,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工作必须抓紧抓好:
首先,在全社会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特别规定》的热潮,努力提高广大女职工的自我维权意识。现实中,面对产假“缩水”,许多女性只是选择默默接受。一位律师处理过不少劳动纠纷案,但涉及女职工产假权受侵害的却很少,他建议,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要降低维权成本,应该最大限度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
其次,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规范用工管理,并对使用女工的比率加以强制和半强制限制,从源头上堵住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特别规定》第12-15条强调了对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约束和处罚,就是要解决“有规定不实施”的问题。有关部门,包括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工会、妇联等都要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狠抓几个典型案例,切实查处,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最后一点,也是十分关键的一点,那就是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要制定政策,更要保证政策的落实;用人单位要负起责任,政府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不妨制定对招聘女性职工的优惠政策,为企业适当减税或者在产假期间给予一定的补贴,实实在在地减少用工成本,从而提高单位执行法规的积极性。唯有如此,女职工的权益才能得到根本保障,“半边天”的作用才能得到更好发挥。 (田勇刚)
女职工产假增8天晚育假还有吗?
——专家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产假延长了8天,晚育假还有吗?”“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有一小时哺乳时间能实现吗?”“用人单位预防性骚扰,可行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日前,笔者就读者关心的话题采访了相关专家。
女职工晚育产假增15天男方可享10天护理假
“新规定说,产假可以休98天,而没有说晚育,那么晚育假是否会取消呢?”据了解,根据以前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不低于90天,而此次《规定》中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由于该《规定》中没有提及晚育假,不少网友担心是否将原来的晚育假取消了。西安市人社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国兴认为,因制订依据不同,不冲突,也不会取消。据了解,目前晚育假全国各地并不统一,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我省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20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比如女职工王芳25岁生第一个小孩,那么其产假则是98天+15天=113天,如果在产假期间,她还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其假期则可以达到143天。
1小时哺乳时间能否实现?可中途进行或提前1小时下班
在该《规定》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此外,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小时看上去很美,但几乎都浪费在路上了。我家算是离单位比较近的,但是往返一次也至少要个把小时呢。”还在哺乳期的王女士说,1小时哺乳时间比较难实现。王国兴认为,该《规定》明确了女职工的权益,他认为,实行起来也并不难,女职工可以在工作期间中途离开1个小时,或者提前1个小时下班。
今后女职工生育津贴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目前,西安市生育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来缴纳的,按照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如果单位不缴纳的,职工因为生育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规定》中,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也就是说,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也即产假期间的生活费或者工资),休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目前,西安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阴式产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此外,若发生因生育引发并发症的,再额外给予2000元至3000元的补贴。
王国兴说,目前西安市生育保险基本上可以把女职工生孩子的费用报销了,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来支付。据悉,《规定》中明确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保者将从基金领取,目前西安市正在调研测算,来确定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从而实现基金征收平衡,征收标准有可能进行微调,今后,女职工生孩子,生活费也都从基金支付。
单位应预防女职工遭性骚扰女性要掌握证据克服心理障碍
社交应酬的饭局上暖昧的笑话不堪入耳,职场上、工作中面对上司的某种暗示……不少女性或多或少有过这种尴尬的经历。在《规定》中,明确要求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日前,新浪关于性骚扰调查问卷显示,66.6%的人反映身边有人或者自身经历过性骚扰;有七成人反映,在有女性在场、聚会等公开场合偶尔会听到黄段子;对于该规定,23.8%的人认为会有一定震慑作用,但大多数人认为,由于没有具体实施方案,不具强制性,不好实施。
律师高瑾认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明确规定,性骚扰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妇女组织和其他社会机构应当加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她认为,只要劳动者掌握证据,克服心理障碍,性骚扰在维权上是畅通无阻的。
(周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