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月30日对《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据悉,这是一部没有直接上位法的创制性地方法,条例草案对稽察的对象、内容、范围和体制等作了明确界定,同时对稽察人员的工作方式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察活动,是基于稽察特派员制度而产生的。条例草案规定,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以及外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统称稽察人员)共同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稽察特派员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报告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终身负责。
稽察人员所担负的法律责任同样为“终身制”。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发现稽察人员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即使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也仍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应被追究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匿不报或者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编造虚假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报告的;违反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的行为等。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