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
《工会法》则明确,“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劳动合同法》进一步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见,就推行企业民主管理来说,国家在立法层面上的指导思想是一贯的,是不断进步的。职工在企业重大决策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民主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无论何时何地何人,都不应该随意剥夺。
这次通过的《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是我省各类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适时总结企业民主管理的经验,并上升为理性认识,成熟为地方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她将对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产生重大的积极的影响。我们应当珍惜这一时机,切实把《条例》贯彻落实好,把职工的民主权利保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