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用一个专章对区域(行业)职代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法律规范,这是对我省二00九年省纪委等九部门制订的《关于建立和推行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法制化,使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成为小微企业职工表达意见的一个基础平台,这对于在基层、在源头、在第一时间处理好小微企业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矛盾,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所谓区域(行业)职代会,就是依托已建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和联合工会,采取“上代下”等方式,把辖内小微、分散、众多的,不具备单独建会条件的非公企业组织起来,各自选推职工代表,联合召开会议,协商议定本区域或本行业有关劳动用工、劳动法规方面的重大事项,规定、解决和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标准等问题。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西部经济强省战略目标的推动下,我省非公经济迅速发展,特别是县级以下区域和行业内的小型企业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吸纳了大批从业人员。几年来,我省各级工会通过实施“工会组织建设年”等一系列活动,有效地推动了小型非公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的创新和发展,以县级以下系统工会、街道工会、楼宇工会、市场工会、工业园区工会等工会联合会为依托的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也以联合制的形式,形成了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集体代表个体的区域性维权机制,破解了小微企业员工自身难以维权的问题。
《条例》规定的区域行业职代会的职权和任务简单明了,都是区域行业内小微企业职工最关心、最具体、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推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显示了工会组织团结的力量,可以改变非公企业员工以往一盘散沙、孤立无援的弱势地位。 (下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