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厂务公开的内涵进一步丰富,外延进一步拓展,就厂务公开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成为包括企务、司务、校务、院务、所务在内的通用名词和特定概念。
《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用专章对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以及厂务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与形式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还对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厂务公开内容作了特别规定。这是在没有上位法情况下的创新之举,也是对十多年来我省企事业单位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实践活动的充分体现,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法规,写进《条例》,具有地方特色,符合我省实际。标志着我省厂务公开制度开始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今年是改革开放33周年,也是全国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13周年。13年来,我省厂务公开工作覆盖面不断扩大。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厂务公开建制率达94.5%,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率55%。2003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了《陕西省厂务公开暂行办法》,对厂务公开的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形式与程序、组织机构与工作责任、责任追究等都作出了规定。《陕西省厂务公开暂行办法》对于规范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厂务公开工作的实行,不仅保障了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推动了单位与职工之间建立和谐稳定的互动关系,促进了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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