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总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促进非公有制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也就是说,《条例》把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保障非公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作为发展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
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一部分私营企业是在以个人投资为主体或业主、家庭所有的自然人产权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为一体,不可避免地造成企业投资上的封闭性、管理上的家族式、用人上的排外性和决策上的独断性,加之缺少社会化的监督机制,不可避免地忽视职工民主管理,严重制约了私营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出现了一些企业在短期内快速膨胀之后就走向衰退的现象。特别是在我省,目前为数众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一般经营规模不大,管理水平不高,职工综合素质不强,工会工作力量也比较薄弱,加之业主追求利润最大化,使得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从而导致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紧张。
非公有制企业,要想迈上新的台阶,求得新的发展,必须在强化企业资本构成、分配方式、成本结构、资源配置等专业管理的同时,通过职代会或其他民主管理形式,开展民主管理,吸纳企业广大职工的智慧,使决策趋向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这是非公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内在要求和现实选择。
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实行民主管理,实现劳资双方由对抗转为对话,由对立转为合作,不仅可以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和精神文化权益,而且可以加强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沟通、了解、配合、合作,减少磨擦成本,促使劳资双方都能够站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矛盾和纠纷,把诸多矛盾消除在事前和企业管理的过程中,最终达到劳资两利,实现双赢。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非公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及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社会矛盾,对加强和推进非公企业民主管理是一种历史性的呼唤。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证明了在非公企业推行职代会制度是可行的、有效的。
非公企业在产权结构、管理方式、企业规模、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性,决定了非公企业民主管理形式的多样性,也决定了非公企业职代会职权的差异性。非公企业职代会的职权可以调整充实,分步到位,但是作为基本要素的三项基本职权应当落实。如对企业经营管理等事项的知情参与权,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协商共决权,即集体合同草案必须递交职代会通过,以及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履行集体合同情况、依法缴交社会保险金、支付劳动报酬情况、执行安全生产卫生标准情况的监督权。这三项基本职权的落实有利于非公企业确立劳动与资本的平等地位,有利于建立企业内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利于工会维护职能的履行。
要努力建设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其它民主管理形式作为重要补充的非公企业民主管理体系,探索非公企业民主管理多样性的实现途径。要注重非公企业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逐步把非公企业民主管理引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