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劳务派遣在用工市场突飞猛进,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经营不正规、同工不同酬、劳动纠纷增多等突出问题接连出现,陕西省律师农民工维权总站专职公益律师孙蓉接触了不少劳务派遣类的案子,也切实感觉到法律逐步完善对于办案的帮助。
“最早接手这类案子在2007年,那时候根本找不到适用的法律,立案都困难。不少国企为了规避用人编制的限制,即使是很高的职位都会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这在当时是很普遍的现象。”孙蓉告诉记者,当时碰见这种案子立案都困难,甚至不知道应该把谁作为被告,那时候劳务派遣公司也非常不正规,公司的名称都是“某某咨询公司”,最后只能与劳务派遣方协商解决。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对于劳务派遣有专门的章节进行规范和要求。例如,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等。
孙蓉告诉记者,前不久接手的一个案子是涉及逆向派遣的劳务纠纷。由于职工不识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被转让,随后被公司单方口头解除劳动关系。“虽然有适用的法律了,但在案件的审理执行中,存在非常大的弹性,劳务人员要想捍卫自己的权益,依然不容易。”
“正因为即使在新版《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下,劳务派遣问题依然繁多而恶劣,所以这次修正案草案的审议获得了空前的关注。”孙蓉告诉记者,她一直都在关注此次劳动法修正案,直至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虽然此次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载明或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对劳务派遣岗位的‘三性’含义做出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相较之前的条款,修正案有所改进,但是此次修法仍显粗糙,并不能杜绝劳务派遣中的种种顽疾。”孙蓉说,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不同酬依然是目前的最大问题。
“修正案再次提及同工同酬,但并无更详细有力的措施,能否落实,要打问号。修正案主要是限制劳务派遣方式的滥用。但是实际上,即使是按照‘三性’原则进行的规范劳务派遣,问题也很多,很多企业的正式员工的收入大头不一定是岗位工资,而是福利、保险等,同工同酬依然徒有虚名。”孙蓉还表示,劳务派遣是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执法,监管与执法都存在不小难度。
本报记者 鄢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