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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工伤维权应注意保留劳动关系证据

2023年09月16日

6月13日,张伟接到了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他的诉求大部分得到了满足,仲裁委裁决其工作单位须为张伟补办补缴未发的社会保险,并支付与工伤有关的费用,他终于能松一口气了。

2010年4月17日,张伟经招聘入职西安市某机电有限公司,具体担任喷漆技师职位,每月工资为3000元,然而公司与张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2010年6月18日上午9时左右,当张伟在公司工厂喷砂罐旁进行喷砂调压工作时,因喷砂罐突然爆炸而引发事故,致使他左小腿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后经医院诊断为:左孟氏骨折、右桡骨胫突及舟状骨骨折、右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等多处损伤。在张伟住院治疗期间,其公司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及一部分护理费用。“在医疗费上,公司还是积极在处理,但是就是不去申报工伤。”当张伟要求公司依法为自己申报工伤时,其公司却只是口头敷衍认可属于工伤,但始终拒绝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事实上,公司并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

张伟的代理律师,陕西省总工会特邀律师王科表示,对于工伤案件,劳动者首先要确认劳动关系。认定为工伤的前提必须是职工,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这是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没有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的索赔就无从谈起。如果张伟的劳动关系不能确定时,他只能进行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予以确定的仲裁程序,待劳动关系确定后,才能进行工伤认定,“这样维权耗费时间会更漫长,劳动者会更加吃亏。”

由于张伟并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王科只能从其他证据入手,经过努力终于找到了所需证据。值得庆幸的是,张伟保留着公司的工牌和工作证,公司的两个同事也愿意提供证言证明张伟和其单位的劳动关系,凭借这些证据,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他与其单位的劳动关系存在。

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之后,张伟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2011年1月26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张伟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鉴定结论作出后,张伟与公司就其工伤待遇问题因多次协商无果,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今年6月13日,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西安某机电有限公司应于30日内为张伟补办补缴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并在10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伟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167969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现金2633元,实际应支付165336元。

王科律师认为,当前很多用人单位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遭遇工伤纠纷时,常常会面临无法维权的局面。按劳动仲裁办案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在平时工作时就应该多加注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如果等到争议发生后再去收集证据,难度可想而知。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合同能证明劳动者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凭工作证、工牌、工服等有效证据来确认劳动关系,从而在漫长的法律程序中节省时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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