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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草案还需进一步完善

2023年09月16日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首次修正草案进行了审批。目前所公布的信息中,分别就57条、63条、66条、92条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其修正内容主要集中在劳务派遣公司方面,较之前条例相比,强化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加大了其不规范操作的风险,可以进一步保障职工利益。但其中还有一些内容仍需进一步完善。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应在三百万到五百万之间

新修改的57条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一百万元”,较之原先增加了五十万元,同时要求“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这一条的修改,无疑是抬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门槛,强化其规范性。陕西省总工会法律部陈建树部长说:“之前很多劳务公司就是随便几个人凑钱在一起,到工商部门注册后就能组建成立。因为其机制不健全,很难保障职工利益。现在虽然强化了其资质,但要想保证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存有大量数额的资金,才能在特殊情况下对职工先行垫付。因此,一百万的注册资金明显太少,应该在五百万左右,至少不能少于三百万。”

改善制度才能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和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待遇,而修正的草案中将此条例直接写在用工协议上,使派遣职工最关心的工资问题直接透明化。对此,西安某事业单位负责人说:“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原因在于希望可以减轻负担,少发工钱、不交社保,致使同工同酬一直很难落实。要改变这一问题,仅工资透明化远远不够。”

陕西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杨红娟认为:“派遣工和用工单位之间隔了一层,就给了某些人‘环环扣’的机会,从中谋取私利。只有对派遣工集中的国企进行改制,降低正式工铁饭碗的规格,加大派遣工的福利待遇,再顺势推行相适应的法律文件,才能真正达到同工同酬。”

“三性”应有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66条原先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出现”,新修订的草案中将“一般在”改成“只能在”。毫无疑问,这条草案压缩了劳务派遣的范围,防止了用人单位对派遣工的泛滥使用。同时,修正草案也对替代性、辅助性、临时性这“三性”也做出了解释。

对于这一改动,陕西中庸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海军说:“三性在合同法中是最含糊的,现在依然如此。现在虽然把“‘一般在’改为‘只能在’,但是‘三性’却只有定义,没有范围。用人单位只和你签六个月临时合同,结束后可以重签另一位派遣工。至于辅助性更是含糊,怎样界定这个‘为主营业岗位提供服务’是个难题,一旦这一条实施后,很有可能之前是临时性、替代性的派遣工,都变成了辅助性派遣工。我就见过某单位的某部门,除了一个部门主任,其余10个人都是辅助性的派遣工。”

针对“三性”范围的问题,西安帝意律师事务所雷永定律师建议,“劳动合同法应该申明,哪些岗位可以使用派遣工,例如司机、保安、农民工、餐饮服务员等;同时,列举哪些正式岗位绝对不能使用派遣工,只要条例细致、规范,这样一旦某个职工犯了错,其所在单位也不能以派遣工的名义逃避责任。”

应明确补偿职工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92条修正草案认为劳务派遣公司一旦违反前款规定,将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其违法所得。较之旧款中的“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监察力度上有了保障。同时,所追究的责任不再仅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同样受此条例约束。

陕西中庸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海军认为:“这一条有个重要漏洞。新修正的草案只对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起到了监察作用,至于职工权益受到损失后该如何补偿,没有做出具体说明。建议劳动合同法应对此再作出具体的规定,声明职工权益一旦受损,应按照怎样的规定进行补偿。” 本报记者 岳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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