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税制改革的中心话题,是否应当按照家庭计征个人所得税,近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从理论上看,按家庭来征收累进个税,可以有效弥合第一次收入分配的差距,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是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
不过,按家庭来征收累进个税,在我国目前确实有着现实的困难。比如,流动人口超过两亿;还有法治环境不佳,主动报税意识不强,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税务部门核定难度大等等。值得思考的是,这些困难,真的能够成为按家庭计征个税不可行的理由吗?
对于颇多非议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按家庭征税是否可行?
财政部有关专家近日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释和回答,再度引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又一轮讨论热潮。
按家庭征收个税更加公平
按个人还是按按家庭征税,在衡量其纳税能力时结论是完全不同的
对于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什么样的形式征收,早已经有了不同意见。
在2011年4月下旬,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硕仁在内的部分委员提出,现行个税征收办法对家庭负担沉重的纳税人不公平。“两个3口之家,其中一个家庭只有一人工作,月收入4000元,需要缴个税;另一个家庭,3口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2000元,3人都不用缴个税,这样显然不合理。因此,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考虑家庭负担进行征税改革,宜早不宜迟。”
一位外企白领对此表示认同,“我一个月挣一万元,可是我的父母退休工资都很低,我每个月需要给他们寄生活费,但是我有的同事和我挣得一样多,家就在北京,却没有任何负担,甚至父母还能再补贴点钱。如果要我和我的同事缴一样多的税,这公平吗?”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量能课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本质要求,纳税能力的高低取决于个人财富、收入与支出之间的综合比较与考量。判断一国个人所得税制是否公平,不能抛开婚姻和家庭这一重要因素。婚姻、家庭与税制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因此,按个人还是按夫妻甚或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衡量其纳税能力时结论是完全不同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说。
“按家庭征收个税更加公平,因为家庭是一个社会运行的基本单位,而现行个税征收机制,不计算家庭人口,不考虑抚养赡养因素,从这个角度来说对那些家庭负担沉重的纳税人不公平。”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
按家庭征收个税阻力何在
按家庭征收个税的运行成本高,“家庭”概念难界定
关于按家庭征税还是按个人征税的问题,看似是个技术型的问题,其实有其深刻的背景。近年来,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举一动都会引发无数人的关注。
而个税改革屡次引发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税负普遍感觉过重。
“我们公司的高管基本上都是从香港那边签约发工资的。”上述外企白领说,“如果你在香港挣一百万元,到手的大约八九十万元,而在这里挣一百万元,到手的也就五六十万元。如果你挣二百万元,还留在这里工作,那意义就不大了,太吃亏了。”
一个年薪120万元在北京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按照每月领取10万元计算,那么按照现行税率,他每月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大约是28000元左右,一年所缴纳的个税在33.6万元左右。
一位年薪在二百万元左右的私企高管则表示,他的工资也是在香港发的。他在香港先注册了一家公司,然后总公司再将钱打到这家公司的账上。
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所长朱大旗教授就提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是我国个税制度的改革方向,这早已是共识,如果不下决心推动,永远都实行不了。”在他看来,“任何一项新政策出台时都相对粗糙,边走边修,有问题不断解决。如果要真正降低居民税收负担,个税改革应把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税作为突破口,而不能只集中在不断调整起征点的问题上。”
虽然按家庭征收个税更加公平,但张斌认为,可不可行还要看具体情况。按家庭征收个税的运行成本很高,首先是“家庭”这个概念怎么界定:一个家庭的成员包括哪些人,夫妻是否离婚,是否有孩子,是否有老人需要赡养,甚至是否有旁系亲属的孩子需要抚养。再者,怎样确定一个家庭的收入:一个人的收入来源有很多,除了工资薪金所得,还包括劳务报酬、稿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等,这些情况本身就很复杂,需要各地征管部门联网建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还要对不同的情况制定差别扣除标准,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扣除,量能纳税。这样整个运行成本就非常高。
个人所得税改革路在何方
只有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才能考虑按家庭征收个税
那么,我国未来的个税改革之路究竟该如何进行,才能更加确保公正公平呢?
席月民建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所得税制,并广泛采用源泉扣缴的征税方法,这种税制比较适合按个人进行征收。在不改变现行税制的情况下,直接改采按家庭征收并不可行,因为这无疑会增加征纳税的成本,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如果改采综合所得税制或者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并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则按家庭进行征收会变得实际一些。当然,按家庭进行征收时,为真正实现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法还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综合考虑基于维持本人和家庭最低限度生活的人的扣除,基于同正常人比起来会增加生活费用的残疾扣除、老年扣除、鳏寡扣除,基于降低纳税能力的杂损扣除和医疗费扣除,以及基于不具有担税能力的社会保险费扣除和鼓励社会公益的捐赠扣除等,同时还要对家庭收入的合算与分摊在税法上作出妥善处理,正确引导社会就业。
“任何促进个税公平的改革都要充分考虑税收征管的约束。个税的改革应该首先要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即在保持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实施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基础,通过对部分所得项目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对已经进入自行申报范围的纳税人先行实施综合计征。”张斌说,只有切实地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即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才能再去考虑按家庭征收个税这个问题。 (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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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一般来看,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依据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
纳税人根据各自不同的申报状态和个人情况,计算出起征点。个税就有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根据纳税人家庭结构、收入状况分别确定个税起征点。
■德国:政府针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税起征点,已婚家庭子女未满18岁、或者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等情况可以少缴个税。
■法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高额累进制,经济状况和子女数量不同,家庭缴纳的所得税也不同。
■阿根廷:个税一年一缴,缴税前先要扣除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赡养老人和扶养小孩),余额才纳入征税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