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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劳务派遣工有更多的用武之地

2023年09月16日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主要针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工作而言,修改条文详实,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既肯定了劳务派遣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也指出了劳务派遣工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可谓给新型用工制度吹来了一股和煦的春风。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的好处不必细说,但其存在的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多工少得酬的弊端,早已被人们察觉并采取各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一些单位用低廉的劳动价格取得企业高利润的做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隐患。《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劳务派遣的准入岗位、期限待遇等,抓住了问题的要害,人们拍手称快,但仍有不完善之处。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第六十六条规定:“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那么一名派遣工在一个工作岗位上干够六个月之后,假如该企业有继续留用该派遣工的意思,那么对该派遣工应采用什么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应予明确规定。

所谓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时期内,可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但是我理解这个“一定时期内”也应该在六个月以内。对此《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也应该有明确的时间界定,否则不好操作。

所谓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岗位提供服务。”此条似有职业偏见。笔者不明白为什么优秀的劳务派遣工就不能在主营业岗位工作?此条似有修改之必要。

另外,假如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派遣工工作失察,因之而造成的一定后果的,当负什么责任,《劳动合同法》修改草案也应有明确规定。

劳务派遣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所起的作用不可低估,理应与正式工同工同酬,这符合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各用工单位应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使劳务派遣工充分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让他们有更多的用武之地。

(秦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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