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该公司便以不胜任工作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7月16日,经法院主持调解,管某最终拿到了额外工资及经济补偿1万元。
管某于2011年3月24日与某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2011年11月28日,公司突然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解聘,管某与公司自此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双方就经济补偿等问题却无法达成协议。管某于2012年1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工资及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并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该公司方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某本人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额外支付管某1个月工资,并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调解,公司方一次性支付管某额外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万元。
(尹文盛 魏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