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笔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根据我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及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情况,经省政府同意,从10月1日起,提高全省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10月1日起,我省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20元/月·人,达到最低340元/月·人,最高410元/月·人;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2020元/年·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200元/年·人(其中,现金不低于5000元/年·人),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4700元/年·人(其中,现金不低于4500元/年·人)。
同时,自2012年7月1日起,我省开始向全省城乡低保家庭每月每户发放5元电价补贴,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5元电价补贴。 (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