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省政府29日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陕西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明确职工年休假规定。
据了解,我国自2008年起开始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按照《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据悉,我省将在全省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中,强力推行带薪休假制度,年底将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要求从明年起,各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必须安排职工分期分批进行带薪休假,让所有职工每年都能享受到一次带薪休假的机会。各单位年初都要拿出安排职工休假的方案,有关部门将督查各单位对职工带薪休假的落实情况。对于确因特殊情况又经本人同意不安排休假的,要严格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依法保障每个职工都充分享受到带薪休假的权利。 (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