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递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其中增加规定,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户在子女入学、公租房、廉租房、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的照顾。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克宁介绍,根据国家要求和目前西安、咸阳、宝鸡等城市的做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当地居民同等对待,对遵守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在子女入学、申请廉租房和公租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因此,修改稿对第二十一条关于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完善。
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现居住地的规定休假,休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并增加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户在子女入学、公租房、廉租房、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的照顾的内容。
(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