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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修金”值得商榷

2023年09月17日

在当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普遍存在着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其使用后,再预留数年施工单位工程造价总额5%的“保修金”条款,令施工单位苦不堪言,又无可奈何。笔者以为,建设工程“保修金”既无现行的法律明文规定,又失公允,并严重影响到了施工单位的正常经营生产,其存在的合法性值得商榷。

首先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给予一定期限的质保期,无可厚非,也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的有关精神及一般市场商品售后质量保证的做法,但预留施工单位数年工程造价总额5%作为“保修金”的做法却欠妥当。

虽然有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里有类似收施工单位“保修金”的条款,但它不是经全国人大审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法律,无强制约束力。另公开的数据,2011年中国建筑业产值利润率为3.6%,但据中国建筑协会副会长李里丁称,建筑公司除掉房地产业务,其产值利润率实际在1%以内。那也就意味着建设单位预留施工单位5%“保修金”,就等于施工单位千辛万苦挣得的工程造价1%的利润被置留三五年外,还要搭上4%的成本金。这无疑使本就因时常工程垫资,流动资金匮乏的施工单位雪上加霜,也成为其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在整个工程合同中该项条款表面上是双方自愿,公平公正,但实际在当今建设单位主导的市场中,施工单位为了揽得工程,苟且生存,面对格式合同中的这项条款也只能打碎牙齿往肚里咽,绝非心甘情愿。在工程合同中,对施工单位的维修责任以此来作为保证,但建设单位给付工程款的责任却未见有对应的条款保证,从此层面上说也缺乏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国家《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从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定来看,5%“保修金”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应明令取消,或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予以解决。 (杨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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