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至6日,《城市信报》记者在青岛一家生产Burberry等品牌手袋的公司检查科工作了4天,每天的上班时间是12个小时,除去上午和下午各10分钟的休息时间,记者每天要工作的时间达11个小时40分钟。从周一到周五,每天晚上的加班工资都是按照正常工资的1.5倍发放,而周六的8个小时,工资是按照平常的2倍发给工人。对于加班这件事,所有的工人都是又爱又恨。宿舍管理员告诉记者,晚上的9时半到第二天的7时50分,是宿舍唯一有电的时候,所以如果不加班,工人只能在宿舍里摸黑,那还不如在车间工作。而另外还有一个不得不加班的制度,是工作时间出入公司需要有领导签字的出入证。
虽说这家公司正常发放了加班费,但这不能成为让工人在“加班、加班,还是加班”中苦苦挣扎的充分理由。依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可见,一般情况下,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应当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其次公司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员工是有权利拒绝的。
这家公司让工人如此长时间的加班,对工人的身体及精神将会造成很大的伤害,甭管多少倍的加班费也无法弥补。有人说,企业文化是企业自己的事情,只要领导满意、员工同意就成。但是,如果企业文化演变成了“加班文化”,成了仅仅为管理者服务、不问职工需求的“单边文化”,成了可能使员工的精神、肉体甚至生命都受到侵害的“伤害文化”,它就不再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了。所以,作为劳动监管部门及工会组织,一定要对该公司的这一非人道的管理制度说不,让其回归到人性化的管理轨道,别让工人合法的休息权变得像Burberry等品牌手袋那样异乎寻常的奢侈。
(钱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