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西安市出台《西安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救助范围和病种,提高了救助标准。《办法》即日起开始执行。
西安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办法》将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等23种大重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其中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优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申请门诊救助者只需要拿着区县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向街道办、乡镇府提出申请即可。 (李治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