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笔者获悉,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规定,我省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业务30日内在省商务厅或在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省商务厅有关人士表示,符合要求的发卡企业应在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发卡企业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属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时要注意查看发卡企业是否已备案,以保护自身利益。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在发行的实体卡卡面除了标明有备案编号外,还记载有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须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须标明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 (崔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