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并且,《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如: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此外,《条例》鼓励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此外,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
根据《条例》,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
据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保存期限之所以设定为5年,是因为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