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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民工禁止入内”须法律介入

2023年09月02日

“外来民工禁止入内,违者罚款二百”!位于汉口三金潭小区的一座厕所围墙上,竟然写着这样一段告示语,这让过往此地的农民工兄弟姐妹们情何以堪?

对于“民工禁止入内”的标语,我们并不陌生。此前,它曾经出现在东莞的公园、沈阳的高校、宁波的风景区等处,每次媒体曝光后,都招来舆论的口诛笔伐。毕竟,经历过“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民族耻辱,“XX禁止入内”的字眼深深刺痛每个国人的神经。

言由心生,“民工禁止入内”的背后,对于这些底层劳动者的歧视、鄙夷、不屑溢于言表。对此,媒体和公众在批评的同时,一直试图通过道德说教剥去缠绕在某些人心头的情结。一方面晓之以理,强调人人生而平等,不能歧视某一部分群体;另一方面动之以情,大谈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的贡献,呼吁市民关心和尊重这些外来务工者。然而,对于那些自视清高、自我感觉良好者来说,歧视意识是如此根深蒂固。很快,类似的标语和告示又会在别的角落死灰复燃。而从那些冷漠的眼神,不满的语气中,民工兄弟还能感受到更多没有写在纸面上的,却是深深印在心中的歧视。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更是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各项基本权利。对于农民工来说,他们同别的群体同等享有这一系列权利,权利的行使与身份无关,任何人不能以各种理由予以剥夺。就此而言,“民工禁止入内”不仅仅是歧视,更涉嫌违法。

诚然,对于高校、风景区、公厕来说,享有安全保障、环境整洁、经济利益等合法权益,但这些权益的维护应有边界,不能误伤其他群体。比如,发现有人偷盗财物,单位可以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为了防止在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乱丢垃圾,有关方面可以制定处罚条例;对于故意弄脏公厕,甚至把公共厕所当成免费澡堂的,经营者可以毫不客气地将他请出去。不过,这些行为和个体素质有关,和群体身份无关。我们不能先入为主,给某一群体贴上有罪的标签,将其拒之于千里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任何权利主体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犯其他权利主体合法权利或权益的行为,都是为法律所不容的。

法治社会,一切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道德无法调整某种现象,就需要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倘若有关方面因为“民工禁止入内”的歧视行为受到法律追究,恐怕就没有人不把民工权益放在心上。 (张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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