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于2011年11月22日进入某混凝土公司工作,担任泵车驾驶员一职。混凝土公司未与韦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韦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12年7月11日,韦某离开混凝土公司,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该公司。2012年9月3日,混凝土公司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韦某赔偿因未提前30日提出辞职而造成泵车停工47天的直接损失75717元。2012年9月6日,仲裁委认为混凝土公司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决定不予受理,混凝土公司遂向当地法院起诉。
劳动法专家认为,韦某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预告解除、随时通知解除和无需通知立即解除三种形式。
本案中,混凝土公司未与韦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韦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因此韦某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属于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韦某于2012年7月11日离开时,邮寄解除劳动通知书给单位则是履行了通知的义务。
(周春晓 龚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