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系苍山县某单位职工,1998年退休,2002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2年,其子曹某某到当地法院提出宣告曹某死亡申请,当年7月,法院宣告曹某死亡。当年8月起,曹某的妻子开始享受遗属补助。2013年5月,曹某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当地社保机构补发曹某失踪7个月后的养老保险金及遗属补助。
仲裁委认为,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和《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的规定,“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故社保机构不用发放曹某失踪7个月后的养老保险金;而遗属补助只有在职工死亡后,其亲属符合供养亲属范围条件的方可享受,本案中,2012年7月当地法院才宣告曹某死亡,次月起曹某的妻子即开始享受遗属补助,故曹某某要求社保机构补发曹某失踪期间的遗属补助无法律依据。综上,仲裁委依法驳回了曹某某的申诉请求。 (王时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