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近日下发《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其中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社会组织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通知》要求,社会组织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社会组织缴费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可以由社会组织从工作人员个人工资中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