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为了一个智残工人的权益

2023年09月02日

(上接一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省高院指令,于2012年7月20日裁定,要求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法庭上:据理力争

赵兴的家人接到西安市中院发给的重审民事裁定书时,无不为之激动。可惜,老父亲赵大军没有等到这一天,两个月前,身心憔悴的老人已含恨离世。

2012年10月11日,新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赵兴全家及亲朋好友数十人旁听了审理,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赵延祥代表赵兴出庭诉讼。厂方代理人老调重弹:赵兴不是木器厂的正式职工,和木器厂没任何关系,法院一、二审都做出“超时效”的判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延祥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拿出木器厂当年的《招工表》、木器厂的《工资表》等大量证据,充分证明赵兴是正式工的身份,根本不存在“超时效”问题,而厂方却拿不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厂方代理人理屈词穷,又辩称总厂是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为分厂,总厂不应承担赵兴社会保险及补发生活费的责任。赵延祥指出1992年劳动部发的《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之间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国家现行社会保险的规定,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接着,赵延祥又拿出木器厂为分厂职工缴纳三金的证据和木器厂与分厂签订承包合同。赵延祥质问道:木器厂为总厂和分厂所有职工都办理了“三金”,为什么唯独不给残疾人赵兴办理?意图何在?全社会都在关爱残疾人,而你们却这样对待残疾人,良心何在?天理何在?

在无可辩驳的证据面前,木器厂代理人面红耳赤无言以对。

几经周折:终获胜诉

经数次开庭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做出判决:赵兴与被告西安市某木器厂存在劳动关系,某木器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补办自1993年1月起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止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具体缴费年限、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某木器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补发赵兴自1998年5月至上岗或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止的生活费,按月结算,每月200元。

历经七年,智残职工的官司终于获胜。七年,2550多个日日夜夜,赵兴78岁的老母亲为傻儿子操碎了心,哭干了眼泪,老伴也因此含恨去世,死不瞑目。她把法院判决书放在老伴遗像前告诉他:“工会帮咱们打胜了官司,傻儿子的生活有指望了,请他在九泉之下放心。”

本报通讯员 张来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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