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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实施满两年

基本体现“量能课税”原则

2023年09月02日

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满两年。一些业内人士指出,新个税法实施以来,达到了改革的目的,但在收入分配改革亟待提速的背景下,个税改革也待迈出大步,充分发挥出其调节杠杆的功能。

2011年9月1日,新个税法实施。根据这部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也进行了调整等。从新个税法实施后我国个税收入的变化看,2011年10月开始,个税收入连续下降,一直到2012年10月,翘尾减收因素基本消失,个税收入开始由降转升,保持增长态势至今。

可以看出,新个税法的减税效果明显,达到了改革目的,但也同时应该看到,我国个税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无论是税制层面还是征管层面都与20年前即提出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目标仍相去甚远。

在我国个税制度中,应税所得项目包括11个,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然而,虽然近些年,财产转让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等项目增长较快,但工资薪金所得税一直在个税中占有较高比重。以2012年为例,个税总收入为5820亿元,而工薪所得税3577亿元,占比超过60%。

在收入来源日渐多元化的如今,不仅是工薪所得,财产性所得、资本所得等都成为个人收入的重要渠道,而无论从税制本身还是从国际经验,个税都应该体现出是向高收入者多征税,向中低收入者少收税的思路,实现税负公平。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我国现行个税制度基本体现出“量能课税”原则,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目前首先要解决的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根本上还是要推进个税制度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何雨欣 侯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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