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女士是一名家政服务人员,但她既没有成立公司也没有参加任何培训,平时揽活主要靠自己在小区散发名片。去年年底的一天,匡女士被西安市长安区某小区的业主王某请去为其打扫卫生,并约定好以工作时间每小时20元计算报酬。就在匡女士即将打扫完卫生给王某安装纱窗时,不慎从椅子上摔下,造成小腿骨折,经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956元。在匡某住院治疗期间,王某支付了其工作报酬300元及医疗费500元。匡女士出院后,找到当时请她打扫卫生的王某,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及误工费3500元,但王某予以拒绝。
无奈之下,匡某准备以法律手段维权,但咨询律师后,匡女士却打消了打官司的念头。原来,执业律师王博接到匡女士的咨询后,分析认为,雇佣方王某与匡女士约定服务,并按照匡某的工作时间支付报酬。这样一来,匡女士与王某之间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关键问题是王某对匡女士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此匡女士打赢官司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为什么匡女士打不赢官司呢?王博律师解释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王某对匡女士受伤不需要承担责任。况且在匡女士住院期间,王某还出于人道主义支付了匡女士的一部分医疗费。最终,匡女士放弃了自己的诉讼请求。 (兰增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