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10级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的劳动者,则规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在实际工作生活中,很多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群体,因顾及路途遥远或者担心单位是否有能力支付后续伤残津贴等这样那样的各种特殊原因,而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劳动仲裁机构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也认为要求合情合理,可是发现目前却存在着无法可依的尴尬现象。
与此,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且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据此精神,我省于2006年制定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14号),该意见中规定,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在工伤1至4级伤残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一次性工伤赔偿。这个意见的出台解决了一部分1至4级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的问题,但其中并没有提到城镇职工和本地户籍的农民工是否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且该意见中规定的赔偿金额是具体的,而随着时间和社会发展变化,其赔偿数额与社会经济水平相比显得已经有些脱节。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了一至四级伤残的城镇职工和本地户籍的农民工,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下,想一次性领取工伤长期待遇,只能作出巨大让步,跟单位“私了”,因此对这部分劳动者就明显形成了不利因素。
此外,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规定,一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待遇为赔偿基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下同)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待遇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待遇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待遇为赔偿基数的10倍。但此办法只适用于针对非法用工单位及其工伤劳动者,而其中还是没有提出解决大部分1至4级伤残的工伤劳动者的一次性待遇享受问题。
综上所述,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虽然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农民工以及不是长期稳定就业的劳动者来说,如果在发生1至4级工伤伤残后,这些缺乏灵活性的政策法规规定反而阻碍了工伤劳动者享受相关待遇的选择权,而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如果支持工伤劳动者,则明显违背了法规规定,而不支持工伤劳动者,则又显得不近人情,也不合理。如此,需要中省有关的主管部门尽快研究完善、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和实施细则,以进一步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与稳定。 (杨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