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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可享所得税优惠

2023年09月03日

本报讯(柴婷)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从2013年1月1日起,对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条件是:

(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者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棚户区改造是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点民生工程,为给棚户区改造工程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我厅曾于2011年向财政部请求免征林区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此项优惠政策出台,将切实减轻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的税负,进一步促进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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