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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工会主席必须遵守《工会法》,这是《工会法》规定的。然而,据记者了解,近段时间,个别企业和个别地方在调整工会主席、副主席时,无视《工会法》,或靠行政命令,或搞所谓的“一刀切”,在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情况下将其调离工作岗位或转任成非领导职务,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工会法》,应当予以纠正。
《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而据记者了解,一些地方撤换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时,根本不和本级工会委员会打招呼,也不向上一级工会请示,更不用说征得其同意了。很显然,这种行为违反了《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整工会主席、副主席,只能由民主选举他们的工会委员会和批准该委员会成立的上级工会决定,这是保障和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尊重选举人的民主权利的需要,也是法律赋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任何违反《工会法》随意调整工会主席的行为,都是对民意的不尊重,都是对会员民主权利的蔑视。
违法即等于无效,一切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应当明确的是,《工会法》是由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的,它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则,《工会法》同一切法律一样,必须严格遵守。
记者认为,针对近期有些地方随意撤换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现象,结合我省执行《工会法》的实际情况,上级工会在树立《工会法》的权威上责无旁贷。记者建议,上级工会应当旗帜鲜明为下级工会撑腰做主,纠正一切违反《工会法》的行为,该出面的出面,该出手的出手。这样做的意义,既促进了《工会法》的落实,更维护了工会干部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工会组织的尊严。
本报记者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