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从2010年2月份开始给孙某经营的大货车当司机,每月由老孙给小张发工资4000元。对于小张而言,这份工作也是一份蛮不错的差事。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小张去年有一次驾驶老孙的大货车运输一批货物从兰州到西安,进入西安市区后由于车辆出现故障,小张紧急停车到路边后检查车辆。就在他检查车辆时,从车身后驶出一辆面包车将小张撞倒。
尽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面包车司机负全责,小张无事故责任。但面包车一方在勉强支付了三万元医疗费后再无赔偿能力,而小张的雇主老孙在事故发生后不见踪影,小张则留下了严重的残疾。
面对仍需继续治疗的后续花费,小张无奈之下找到余伟安律师。余伟安律师接受委托后,很快对老孙的货车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老孙2009年出钱购买此货车,并将该车挂靠于西安某运输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从事货物营运,西安某运输公司则按月收取管理费,负责办理营运手续,代收代缴税费。了解情况后,余伟安律师分析认为小张可以在西安某运输公司名下认定为工伤,随后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有了律师的出面,小张最终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做出后,西安某运输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后仍被维持。西安某运输公司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法庭审理过程中,西安某运输公司提交了与老孙之间的挂靠协议,该协议约定,老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雇司机;西安某运输公司按月收取管理费,负责办理营运手续,代收代缴税费;运营中发生交通事故、运输纠纷等均由老孙独立承担,运输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债务。西安某运输公司以此认为与小张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工伤认定缺乏基础。
对此,人社部门认为小张与西安某运输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余伟安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最终,法院驳回了西安某运输公司的起诉,维持了工伤认定。 (兰增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