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难”是当前行政诉讼的一大症结,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此做出多方面修改,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证据制度、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等,其中拟规定行政诉讼可附带审查“红头文件”,无疑是一大突破。
亮点1 法院可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日前提到,实践中,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越权错位等规定造成的。
为从根本上减少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不合法的,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亮点2 民事和行政争议一并审理
根据实践中行政争议与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做法,草案增加规定:一是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因具体行政行为影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引起的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人民法院决定一并审理的,当事人不得对该民事争议再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申请可以对民事争议一并审理。三是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案件审理须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亮点3 完善证据制度明确举证责任
信春鹰介绍,草案从五方面完善了证据制度:明确被告逾期不举证的后果、完善被告的举证制度、明确原告的举证责任、完善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制度、明确证据的适用规则。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为查明事实,增加规定:在两种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一是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原告不举证,就难以查清事实,做出正确的裁判。因此需要原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增加规定:在起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在行政赔偿和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亮点4 增加简易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现行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简易程序,修正案草案增加简易程序,以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做出的;二是案件涉及款额一千元以下的;三是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商西 陈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