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志勇 实习生 古晓娟
今年已经49岁的杨永刚,1988年初因单位西安市灯头厂经营困难停产,包括他在内的绝大部分职工被要求回家待岗,等候通知上班,然而这一次待岗,让他至今不仅再也没有返回过单位,而且失去了社会保障等权益,又因长期待岗,家庭生活困难,使他既无力赡养多病的老母也无力照料智障的女儿,他的妻子也因此离家出走多年,至今杳无音讯。面对记者,杨永刚的泪水潸然而下。
被要求回家待岗,却再也没有返回过单位
家住西安市莲湖区解家村新街坊小区的杨永刚,出生于1965年6月8日,1981年9月通过莲湖区通用机械公司招工,被分配到西安朝阳风机厂当焊工;1985年8月3日调入莲湖区电子电器仪表公司,分配到西安汽车水泵厂任销售员;1986年5月调入西安市灯头厂从事冲压工作;1988年初,灯头厂经营困难停产,包括他在内的绝大部分职工被厂方要求回家待岗等候通知上班;1989年,在上级主管单位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主持并一手操办下,灯头厂整体并入西安电器电材厂,原灯头厂的用地、厂房、设备资产、债权债务、职工等全部由电器厂接收。西安电器电材厂兼并后,在未能全部安排原西安市灯头厂职工的情况下,一部分职工由上级主管单位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分别安排到其下属其他单位上班,而杨永刚当期未被通知更未被安排上岗工作。
1994年期间,一直在外地打零工维持生计的杨永刚,偶然得知企业恢复了生产等情况后,便开始找西安电器电材厂要求上班,而西安电器电材厂又让他找上级主管单位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解决,从此杨永刚在两个单位之间开始了长时间的奔波,但两个单位互相推诿,始终不予解决。为了督促单位尽快解决问题,他先后还多次找过西安市劳动局、西安市信访局、市总工会、省总工会等众多部门请求协调,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万般无奈下,为了讨要自己的工作和社保权利,杨永刚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西安电器电材厂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尽快安排工作;补发1988年起待岗至今的生活费79582.5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19895.68元,共计99478.18元;补缴1986年10月1日至今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基本保险;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对杨永刚诉求承担连带责任。
维权官司诉求,被仲裁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杨永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审理后认为:“1989年,西安市第一轻工局根据市一轻集字(89)第077号文件即《关于对原灯头厂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对原西安灯头厂职工在其局系统内进行调配安排,第一被申请人根据该文件精神对调配到其单位的人员进行安排,庭审中,申请人只能证明其1986年5月26日被调入西安市灯头厂,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被西安市第一轻工业局调配安排到西安电器电材厂,从而无法证明其与西安电器电材厂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其要求第一被申请人西安电器电材厂承担给予劳动关系而派生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安排上岗、支付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及缴纳社会保险等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称第二被申请人是第一被申请人主管上级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第二被申请人对其予以否认,申请人对此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杨永刚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以与申请仲裁同样的事实理由,将西安电器电材厂与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起诉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该院受理并进行了开庭审理,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了判决。该院认为,原告杨永刚于1986年5月调入原西安灯头厂工作,其自述“在该厂1988年初因经营困难停产的八九个月后到山西打工,直到1994年未回”。在其离开期间,西安电器电材厂兼并了西安灯头厂,并对原西安灯头厂职工在原西安市第一轻工业局系统内进行调配安置。原告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导致其未被安置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杨永刚事实上并未成为西安电器电材厂的职工、接受该厂的管理并为该厂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另杨永刚在未得到安置的情况下,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故请求西安电器电材厂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并以此为由驳回了杨永刚的诉讼请求。
为了得到维权的最终结果,上诉至中院
一审败诉后,杨永刚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理由中提出了许多疑问。他告诉记者说,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当时组建有“安置办公室”,主要负责:“原西安灯头厂职工来访接待、情况摸底、报名登记、统一分配和办理调转手续等方面工作”。杨永刚说,那么这几个单位的隶属关系和职责是什么?
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当时要求原灯头厂职工接到“报名登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登记”,“逾期”不报名者,将视其自动放弃安置机会,“这次安置”将不予考虑。那么当时的“报名登记通知”是如何送达职工的,每名职工又是怎样接收的?“规定时间”是什么时间?“指定地点”是什么地点?“报名登记”是向谁报名、谁来登记?“逾期”的期间规定时间为多长?“这次安置”将不予考虑的意思是什么,共有几次安置?“这些问题不仅不明确具体,且应该由谁来拿出证据证明?”杨永刚说。
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原西安灯头厂职工被陆续安置在系统内西安电器电材厂、西安灯泡厂、西安搪瓷厂等多家单位,西安电器电材厂作为兼并单位,无论事实上还是法律规定政策上,均是由其首先全员接收原西安灯头厂职工,后因安置不下才在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协调下在系统内做了二次分流。对此,杨永刚说,“那为什么我杨永刚不在二次分流人员名单内?”
“我的维权行为是否超过了时效?”杨永刚告诉记者说,“1994年获知原单位已经恢复生产的消息后立即回厂上班,然而西安电器电材厂让他找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解决,而工业合作联社却让他找电器电材厂,在两个单位互相推诿搪塞的情况下,他开始找西安市总工会、西安市信访办、西安市劳动局等政府职能部门信访、投诉,之后还找到陕西省总工会信访投诉。在有关政府机关的帮助下,于2011年8月份从莲湖区档案馆找到了部分关键性资料,他持找到的档案资料要求两被告单位解决工作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时,对方却于2012年4、5月份告知他,可以以单位名义由个人全额出资补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岗工作等其他问题不予解决。原告眼见长期的努力即将化为泡影,他遂于当年11月份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2013年4月15日裁决书送达后,他不服,于15日内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当时,原西安灯头厂经营困难,让职工回家待岗,是灯头厂开全厂职工大会,公开宣布要求的且会后立即执行,不存在杨永刚擅自离开的客观事实,同时他的全体同事当期回家待岗时,也均没有被要求且事实上也没有任何人办理任何手续。而灯头厂被兼并前后,也没有任何单位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杨永刚告诉记者:“既然原西安灯头厂、西安电器电材厂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没有任何单位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在西安电器电材厂对原西安灯头厂的人、财、物全面接管后,难道我就不是这家企业的职工?”
“依照法律法规、当期政策规定,西安电器电材厂对原西安灯头厂的人、财、物实行的是全面接管,而被告两单位强调的却是现状接收”。杨永刚说,全国的工业联社均有解决企业兼并历史遗留问题的职责,难道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对兼并企业的遗留问题可以置之不理?
杨永刚的代理律师杨军也坦言,只有搞清楚了这些焦点和疑问,才能使他的权益最终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对于杨永刚的维权结果,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