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近期关注的“杨永刚劳动维权案”,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精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杨永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2014年3月18日,该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驳回杨永刚的起诉。
得到这个裁定结果,杨永刚的脸上虽然没有露出喜悦的笑容,但对他的维权心底却增加了希望和信心,因为法院在终审裁定中并没有否定他的维权事实、理由与请求,而且给他指出了解决问题的路经。
1988年初,杨永刚所在的单位西安市灯头厂因经营困难停产,包括他在内的绝大部分职工被厂方要求回家待岗等候通知上班时间。此后,一直在外地打零工维持生计的杨永刚,于1994年间,偶然得知单位被西安电器电材厂兼并,并恢复正常生产,他便开始找西安电器电材厂要求上班。其时,他了解到,1989年,在上级主管单位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继受了原西安市第一轻工业局的职责)主持并一手操办下,西安市灯头厂整体并入西安电器电材厂,原西安市灯头厂的用地、厂房、设备资产、债权债务、职工等全部由电器厂接收。西安电器电材厂兼并后,在未能全部安排原西安市灯头厂职工的情况下,一部分职工由上级主管单位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分别安排到其下属其他单位上班,而他在当期未被通知更未被安排上岗工作。为了讨要自己的工作和社保权利,他不停在西安电器厂和上级主管单位之间来回奔波,而遭到的却是旷日持久的推诿和搪塞。
万般无奈下,他将西安电器电材厂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作为被申请人,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西安电器电材厂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尽快安排工作;补发1988年起待岗至今的生活费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补缴1986年10月1日至今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基本保险;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对杨永刚诉求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委经过审理,不支持他与西安电器电材厂存在劳动关系,并以此为由驳回了他的全部仲裁请求。他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以与申请仲裁同样的事实、理由与请求,起诉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再次被同样驳回。之后,他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他的诉求。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杨永刚上诉案所涉及的企业改制属于西安市第一轻工业局主导下的集体企业改制。根据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03}24号)规定的“国有企业改制实行审批负责制,谁审批,谁负责,包括处理企业改制后的一切遗留问题”文件精神,此案不属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杨永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驳回杨永刚的起诉。
代理律师杨军说,通过仲裁委员会和两级法院的审理判决,杨永刚劳动维权案的司法路径算是走到了头。法院的终审裁定结果,表面看使问题似又回到了起点,但实质是为杨永刚的维权问题在关上了一扇门的同时又打开了一扇窗。此外,不管他的问题通过什么方式什么部门来协调,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是,归根都要西安电器电材厂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来出面具体解决落实。
杨永刚告诉记者,他在法院终审裁定的判决书生效后,准备再次找西安电器电材厂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进行协商。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 杨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