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阎冬)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全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此次社会保险费率的调整,涉及险种较多,降低幅度较大,在我省乃至全国都是首次。
对失业保险,我省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下浮至1.5%。其中:用人单位负担比例由原来的2%下浮至1%,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1%下浮至0.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对工伤保险,根据2013年底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分类调整: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工作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意见》执行;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至48个月(含48个月)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的50%;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49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全省事业单位(包括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伤保险费率统一下浮至0.2%。期限均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西安铁路局、陕煤化工集团、中铁一局集团、省电力公司、陕西西延铁路公司等工作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复后执行。
对生育保险,根据2013年底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分类调整: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费率执行;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至48个月(含48个月)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原费率标准的50%;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49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原费率标准的50%。期限均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经测算,此次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预计每年可减少企业社保缴费支出23.56亿元,对于稳定就业局势、激发市场活力、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