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郭向宏)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仅一个月,又屡次作案,近日王某某再次以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8月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2011年因盗窃他人财物被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后,王某某到西安市长安区一建筑工地打工,但其在打工过程中,不思悔改,又生盗窃歹意,在10月底至12月初先后潜入陕西师范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公寓楼,趁学生凌晨熟睡之际,盗窃学生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等物品,共计价值六千余元,后在潜入西安邮电学院准备盗窃时被校保卫人员发现并抓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长安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定量刑幅度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