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是我国第三十个教师节。颁布于1993年10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经实施了20多年,在保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等方面发挥了法律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教师地位的变化,教师法中许多内容已远远脱离现实,亟待立法部门的修缮。
教师专属权利应增加
近日,宁夏石嘴山市一所中学出台一项关于教师怀孕的规定,要求女教师工作3年后才能怀孕。市教育局了解此事后,责成该校立即废止此规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这则规定严重侵害了女教师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女教师已经享受寒暑假就不再批准孕产假。教师的职业特性决定了教师应该享有不同于其他公民的权利,教师除了享受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外,还应该享有一些专属权利。如:定期进修或培训、教科书的选用、课程计划实施制定、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运用等。
曾代理过多起教师维权案件的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宁湘指出,教师职业具有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教师在人事关系的成立与解除、社会保险、工资待遇、加班工资、岗位调整等方面的争议,应在教师法中增加相应的解决条款。
资格准入需与现行规定统一
2013年8月15日,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教师资格考试从2015年起实行全国统考,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不再终身有效,只具有3年有效期,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也必须每5年一审。同时,师范专业毕业生也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将被统一纳入考试范围,这意味着师范生和非师范生在就业时将面临一视同仁的局面。
而我国教师法第十条则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显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与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不相符。
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张镭指出,以往如果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可以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与具备相关学历者拥有相同的竞争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教师资格考试变成了职业资格准入考试。因此,在修改教师法时,有必要与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统一。
考核应增加师德内容
今年8月20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何伟犯猥亵儿童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何伟是湘潭县某乡村小学57岁男教师,曾利用职务之便,在给学生检查作业及学生午睡时,多次猥亵4名未满12周岁儿童。
近年来,教师猥亵学生的类似案件时有发生,教师道德问题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师德成为考核教师的一个重要方面。
2013年9月,教育部出台《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乔新生认为,教师不仅要遵守社会公德,而且还要遵守职业道德。在教师法的修改中应当把职业道德修养作为教师法的重要内容,明确职业道德规范。
申诉渠道有待畅通
教师申诉是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教师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但从全国多例教师申诉案件来看,鲜有教师胜诉的。
媒体上轰动一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孟娟,曾是北京市一名成人高校教师,就因向学校提出要求公布学校领导收入而受到停职检查的处分,孟娟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以败诉告终。
即使是成功案例,如被列为“四川省首例教师不服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案”的杨茂案,也历时6年才获得胜诉。
张镭称,教师法未提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其他救济途径,若教师不服申诉,后续维权将步履维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教师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无法达到维权目的的情况下,我国法律上设置的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因此,在修改教师法时,有必要增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其它救济手段。 (王比学 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