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席埔旺)昨日上午,《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提请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称,各级政府不履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经营场所外应悬挂名称标识牌,内部明显位置公布许可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新投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有包装的食品应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小作坊名称、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并标示“小作坊食品”字样。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的食品。